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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基础1449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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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基础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民就业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趋势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使得农民迫切需要融通资金的渠道,一致是否允许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此来融资问题成为了当前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限制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但是*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以国家*策方式突破了现有法律的限制,传达了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策信号。本文以此为研究背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加以介绍,并对抵押的现实基础作出分析。


中国论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实基础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我国工作重中之中,农村的发展能够有力推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进程,因而农村的发展则显得尤为重要。农村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有效融通,但农民融资难困境,却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之一。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最大的财产资本,对不少农民来说拿之抵押融资具有迫切需要也最具现实可能性,因为我国现行法律限制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致使这种资本却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因为抵押的现实基础的逐步强大,各界对允许抵押的呼声日渐高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同于一般财产的抵押,其抵押的标的是土地之上的特殊财产权利。要想更好地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就必须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再明白抵押的实质含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的财产不转移占有的供与债权人作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属于抵押种类的其中之一,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未为其确定概念,但结合二者概念,可以归纳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担保债权的履行,不转移土地财产权利的占有,将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现实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施行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当时法规的考量依据正在逐步瓦解,社会大环境中的经济、技术条件、大众意愿等因素已经让抵押具有了实施的现实基础。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出台有着自身特殊的时代背景,带着深深的计划经济的印记。国家当初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要是因为城乡二元体制下,城乡之间人、财、物不能自由流动,承包土地是农民的专属身份象征也是生存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得以自由择业,农民的收入来源已经不是单纯依靠务农取得的收入,而且务农的收入所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越来越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降低,这就使得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的经济基础逐步瓦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农民的财产性权利,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就应弱化其计划经济时的定位、市场化该权利的财产属性,赋予其自由抵押权能。


(二)群众意愿的支持


根据2009年农村土地问题研究课题组对全国4省8县24乡48个自然村的480名农户进行的调研报告,数据显示在多种土地流转方式中希望采取抵押方式的竟达到17.9%。另外,根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的数据报告,黑龙江省的受访农户希望采取抵押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比例高达40.33%。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受农民欢迎和支持的,为大众意愿所接受,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制度的推行鲜会遭受来自当事人的阻力。


(三)试点地区的实践参考


虽然我国法律一直限制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虽然直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但从国家层面上却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试点。局部试点地区的经验和教训一方面能够为全国的推广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从试点实践上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农民的合理、必要的诉求,这种土地改革是有群众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总体上是成功的,只是具体细节上有瑕疵,而且这种瑕疵还主要来源于现行法律对抵押的限制。试点实践地区的表现已经说明,允许抵押会导致农民失地、瓦解集体经济等观点是立不住脚的,如果操作得当,反而可以增减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


首先,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农村新型养老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弱化了家庭承包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了一种财产资本,而非属性依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不必然导致农民失去生存保障。其次,户籍制度的改革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创造了条件。我国目前户籍改革意在打破户籍藩篱,支持人的迁移,鼓励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和落户。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上解除农民对土地的依恋情节,为农民进入城市创业或工作等提供必要的资本。最后,2013年我国首次提出要用五年的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颁证工作。之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完备,权利人因无登记无法完成自证,潜在抵押权人也不敢贸然出资。这就为农地抵押造成了现实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发证行为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充分登记,从而为抵押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技术条件上的支持。


三、结语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基础已经相当充分且迫切,这也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成为当前“三农”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仍加以规避,但中央*策上已经明确发文支持,全国的试点工作也已经是遍地开花,使得旧的法规对抵押的制约已经和现实需要格格不入,希望我国以抵押具有现实基础为参考因素之一,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改,盘活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文献


[1]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2]张平华,李云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第31、124页


[3]于华江.《农业法》.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作者简介


谭鑫:女,汉族,1993年5月。籍贯:山东潍坊,学校: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林经济管理系,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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